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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舸争流-泛文化娱乐版权行业论坛圆满成功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4日 点击率:2704


5月20日下午,由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协会联合主办,智合法律新媒体、一度人脉协办的“百舸争流·泛文化娱乐版权行业论坛”在上海中心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举行。


中国的文化产业显示出强大的市场活力和空间,产业增速保持在每年15%以上,随着内容产业的爆发,以IP为核心的影视娱乐产业布局,横跨游戏、文学、音乐、影视、动漫等互动娱乐内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投资风险的把控日益受到重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纠纷也日益复杂。本次行业论坛聚焦以IP为核心的文化娱乐产业热点问题,由多位知识产权专家轮番演讲,并与现场的观众进行了热烈互动和讨论,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思维碰撞。

     本场专业论坛内容精要如下(感谢中银国际传媒互联网团队的整理):


一、影娱IP的转让与许可:争议、风险与法律分析——以天下霸唱、匪我思存等热门争议为引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董文涛

 

IP是一种思想情怀(内核、精神、风格);IP是一种故事表达(结构、人物关系、动漫形象)


IP是一种文化品牌(“粉丝”认同感、代入感):美人鱼——周星驰


IP是一种权益集束(多重价值):版权、商标、反不当竞争权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

 

1、影娱IP的法律风险:


创作风险:比如花千骨》,很难去鉴定一部网络小说里情节或内容是否涉及其他文章的抄袭。


流转风险:从小说、剧本到影视剧、网络游戏及其周边衍生。


政策风险:比如papi酱、“大头武媚娘”


侵权风险:比如《夏洛特烦恼》原创、借鉴or抄袭

 

2、近期影娱IP诉讼案例解析

 

1)著名网络作家天下霸唱向某版权局去信咨询:

作者还能不能创作和其本人已创作完成作品同一类题材的作品?

新作是否沿用旧作名称,作为《鬼吹灯》系列作品的一部分?

新作能否署名张牧野或天下霸唱?

新作能否沿用旧作中的人物姓名?

 

2)匪我思存诉《迷雾围城》片方

匪我思存于2011年3月15日与北京紫晶泉传播就其小说《迷雾围城》签订了有效期5年的影视改编合同,截至2016年3月15日。由《迷雾围城》改变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在合同终止前三天开机拍摄,在主动要求续约被拒后,匪我思存方面已经于4月8日在北京立案起诉。

 

3)乐视、光线《何以笙箫默》电影改编权纠纷

 

3、影娱IP开发、投资的法律建议


1)怎样实现著作权授权:许可or转让?


核心区别在于:许可指的是著作财产权暂时由被许可人支配,转让指的是著作财产权归受让人所有。


《花千骨》游戏改编权许可合同纠纷。要明确合同流转的性质,是许可还是转让。


2)怎样实现著作人身权的“授权”?

无法转让或许可的著作人身权,成为小说作者仅存的武器。但是这一武器往往可以成为隐藏的“杀手锏”。

当著作人身权不受作者控制时可以放弃。

 

3)怎样把握授权期限?

在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期限是,若开机时间在授权期内,则作者不能要求片方在授权期满后再支付授权费;若开机时间在授权期外,则作者有权要求片方支付新的授权费或者将版权重新转让给另一片方。

 

4)未来作品的提前处分,是否有效?

对于作家未来即将创作的小说,其著作权的转让问题也应遵循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即使小说尚未创作完成,也应允许当事人对未来将要取得的著作权作出自由分配。因此,对于转让未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虽然在签订时并没有产生著作权,但合同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

 

网络小说作者,与网站签订协议后,用小号、马甲在其他网站发表新作。在约定期限里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均归合同相对方所有;因创作行为具有人身性质,因此不能强制其继续履行,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动漫IP授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及对个别条款的建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革慧】

 

中国动漫产业发展现状:目前中国共有动漫企业4600多家,专业人员近22万人,从业人员50余万人,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24家,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企业13家,动漫企业以广东、上海、北京为核心区域。

 

动漫衍生品包括:图书、游戏、礼品、文具、服装、家居产品。

 

动漫IP授权合同一般条款:权利、被许可人、期间、地域范围、许可费、最低保证、保底费、续展期、许可费支付期间、支付日、质量管理、权利归属、合同终止后的商品处理期间、销售渠道。

 

条款重点:质量管理,即IP转让后,被许可方对IP内容的生产的质量把控是重点。

 

许可费结算建议:1)明确被授权方对于报告准确性的保证义务;2)明确授权方的财务检查权;3)明确被授权方违反前述保证义务时的合同责任。

 

保底费条款建议:1)明确保底费与授权产品的上市销售、产量及销售量无关;2)明确合同提前终止时的保底费未付部分(如有)的支付期限、方式。

 

授权产品的质量管理条款建议:明确对于衍生品的批准仅是针对使用动漫产品的方式的批准。衍生品的其他内容的合法性,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若监修后乙方就授权产品设计、企划书有所改动,则以最后监修通过的规格为准。

 

权利归属条款建议:需留意授权的使用方式,是否会产生演绎作品。

 

库存的处理条款建议:1)明确被授权方在合同终止时负有汇报库存的义务;2)明确被授权方销售库存需要授权方的另行许可;2)如不同意被许可方继续销售的,应明确要求被许可方将库存无偿或按成本价移交许可方或按许可方的要求处置。

 

三、规范IP授权,引导良性业态   【阅文集团法政事务部高级法律顾问 朱睿龙】

 

1、阅文集团旗下品牌矩阵:


移动阅读APP:QQ阅读、起点读书


网络原创阅读品牌:起点中文网、小说阅读网、潇湘书院、创世中文网等


出版及图书数字发行品牌:图书频道、聚石文华、华文天下、榕树下等


音频听书品牌:天方听书网、懒人听书

 

公司拥有强大的版权与IP资源。业内最大的版权授权方,拥有旗下起点中文网、创世中文网、云起书院等原创小说网站的海量资源。


经历十余年的沉淀积累,形成囊括科幻玄幻、悬疑探险、都市青春、古装历史等各种品类的小说库,内容丰富齐全,品质出众。


对外版权授权有:影视剧版权、游戏版权、动画版权、图书版权等各类版权。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IP热潮的来临,经IP授权的改编作品大热例子比比皆是。

 

2、网络文学IP产业的发展:


2002-2005年网络文学IP缺乏关注;2006-2011年IP的价值被模糊认知;2012-2014年IP市场升温、资本涌入;2015年IP新业态。

 

3、法律层面IP运营新认识:


a、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作品购入方面的各个环节(文字发表——编辑评审——签约洽谈——签订协议规范的法律文本——专业的沟通技巧——完整的续约服务),为全方位开发打下基础;


b、版权管理:专业的版权管理团队、完善的版权管理系统、专门的版权管理平台,为后续的售卖、开发提供后台支持;


c、版权合作:区分最精品的优质IP和有价值的普通IP,对精品IP的价值进行深度挖掘,以协议的形式规范版权,支撑业务侧对IP的精细化操作,实现IP价值的最大化;


d、知识产权维权:向侵权平台发出超过十万条要求下架侵权链接的公函,到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了数以万计处理侵权情况的请求,在各地针对不同的侵权方提起了近千其维权诉讼,将维权工作进行到底。国家知识产权的维护环境在不断完善中。

 

四、模式综艺节目的商业保护问题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 孙爱民

 

模式综艺节目的概念:节目模式是一个系列节目的常量,而每一期节目的参加者则是该节目的变量。这一系列的变量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

 

节目诞生的两个阶段:1、从点子到完整的创意;2、从创意案到一整套规范的操作方法和制作流程。

 

“节目模式圣经”:1)包括一套完整详细的节目制作手册;2)有内容要求,如节目脚本、板块、流程、对节目中参与人员的要求等;3)有技术设备,如视频、灯光、摄影棚、舞美和音乐设计、后期特技等;4)有节目制作进度、财务预算以及法律甚至保险等方面的文本。

 

从法律层面看模式综艺节目:1、创意(法律不保护思想,而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2、模式圣经,一套完整详细的节目制作手册(法律保护思想的表达);3、编排、演出;4、对演出的节目的录制。

 

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模式”整体不受著作权保护,仅对其中部分属于符合作品要件的元素进行保护。

 

综艺节目模式进一步解释:综艺节目分为现场综艺活动:现场综艺活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综艺节目影像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拍摄完成的综艺节目影像:综艺节目影像中使用的音乐、舞蹈、演说等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也可以单独构成作品。

 

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法》保护。

 

投资综艺节目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1、谁是综艺节目模式的权利人;2、投资综艺节目模式的方式(前期制作、后期购买);3、具体的综艺节目模式的表现形式(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4、综艺节目模式的权利分为(共有、许可、演绎权等);5、综艺节目模式的利益划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

 

解决之道:把风险掌握在自己手中;请专业人员为你提供专业意见;投资有风险,入行须谨慎;合同条款要尽量清晰详细。

  

五、电影作品互联网盗版分析及法律应对方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开明】


1、电影网络版权市场现状


1)电影网站盗版泛滥:2014年热映影片盗版视频链接量超过2.1万个。多数电影的盗版资源出现在院线期间,源头集中于少数电影网站


1)盗版源头网站的分布呈零散中略集中的趋势 ;


2)电影上映后平均1天,网络上即出现盗版视频;


3)盗版多数出现在三类方面,在线播放链接、DDL/P2P下载链接、淘宝;


4)盗版网站种类较多,其中P2P点播网站、论坛和资源聚合三类网站占比95.66%;


5)“在线播放”网站调用的播放器和链接的“视频分享网站”有明显的主次区别,P2P播放器市场占有情况呈现集中分布态势,“视频分享网站”的下载渠道总体分布集中,具体分布较为零散;


6)P2P下载工具市场占比优势明显,“下载网站”链接到网盘的情况比较复杂。

 

2)电影维权困难重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传统版权保护维权成本高,网络盗版具有隐蔽性、举证难、盗版传播角色认定难。需要建立一个高效快捷的的法律版权维权系统。

 

2、打击影视盗版网站的应对方案


1)全天候实时监测:维权搜索。搜索云平台、论坛专搜平台,网盘专搜平台。


2)监测流程:设置关键词——设置监测范围——启动监测——信息过滤——侵权存证——监测汇报。


3)有效维权处置:诉讼、举报、联系侵权人


4)覆盖全国的线下处置资源:以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福建为核心区域。


5)雄厚技术支持网站信息落地工作:海量数据关联分析技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


6)丰富的维权处置经验:2012-2014年电影维权45部,涉及网站1.3万个,涉及侵权链接7.8万个。


7)处置步骤:准备权利文件——启动预警——启动处置——受理举报——验证处置结果——处置存证——处置汇报

 

3、当前网络维权面临的挑战


1)针对QQ群、微信等小范围内传播工具的监测难度大


2)对网站负责人进行的调查和信息落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3)版权通知不具强制力

 

4、互联网版权法律服务的趋势


互联网+ =专业+技术+标准-法律产品;结果导向即封装复杂,接口简单。


互联网法律产品持续创新中,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环境——口碑分析及应对法律产品。

 

六、影视动漫衍生品的保护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高级合伙人  刘民选

 

1、什么是影视动漫衍生品


定义:附带有影视动漫品牌、形象、文化等元素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衍生品类型定位:1)形象类衍生品,能直接体现影视动漫中的形象;2)常规类衍生品:具有影视动漫形象元素的常见产品;3)辅助类衍生品:为了某些特定需求而专门开发的,具有季节性、时间性特点的产品。

 

2、衍生品的权利归属


自然状态:创作者;


委托创作:创作者可委托他人为其设计影视动漫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场景、台词等元素。双方约定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权利归属于受托人。

 

3、影视动漫衍生品的保护


1)著作权保护:主要保护动漫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插曲、造型、摄影、台词等元素。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属于公众。缺陷是排他性弱。


2)商标权保护:以作品中的主要影视动漫形象、名称或图形等元素为基础。一般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续展。缺陷是若要全面保护则成本过高。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防止虚假认可的出现。影视动漫作品娱乐性较强,容易传播且标识性强。因此应用于商标上容易得到大众认可。缺陷是仅规范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们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商品化权保护:商品化权是指将人或动武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结果。并非所有这些都可以产生商品化权,只有哪些知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广为人知的标志才可能产生商品化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商品化权的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体系,所以法院通常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综合保护手段来予以保护。Q&A 环节白雪却嫌春色晚,故穿庭树作飞花

    Q&A

1.对于一个原有的平面IP如果将它改造成一个三维的图形,是否能够产生新的版权?


这个行为属于著作财产权方面赋予的复制行为。复制行为在法律层面有着不同的界定。有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等角度的复制。简单而言,如果对这个平面形象进行了复制,且对其在同行业竞争或者同类型产品竞争方面产生了影响,则属于侵权行为,若没有产生影响则不算侵权。


另外,整个设计到商用分为设计过程和运营过程两个方面,如果仅仅对该形象进行加工设计,形成更创新的形象和内容的过程不算侵权,一旦未经允许去进行商业目的的运营则会产生侵权问题。

 

2.如果我们拿到了一部作品VR内容的改编权利,但是原有的影视著作改编权已经卖出去了,签这类内容改编合同是否会产生纠纷?

这个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影视著作的改编权利在法律层面分为改编权、摄制权、播放权等。只要在合同内表明具体的摄制方式方面的权利,未来要是产生合同纠纷,在法院方面则有利于法官来判断是否该权利的归属。就好像IP的游戏改编权既有手游改编又有网络游戏改编,又有页游改编。但是希望未来此类合同上既有明确的权利分类,又有大的合同目的作为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