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北京市五部门颁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2日 点击率:2518



    一、意见发布背景
    股权投资基金,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由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集合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

(一)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对首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股权投资已成为机构投资者不可或缺的资产配置工具,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已经发展成为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有利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一是有利于凝聚当地资本,吸引外来资本,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投资,促进资本落地,推动首都经济增长;二是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高科技等产业,加快本市经济结构包括投资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三是有利于发现本市优质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拓宽本市企业融资渠道;四是有利于推动资本和管理的进一步结合,扶持本市有潜力企业,培育本市上市企业资源;五是有利于扩大就业,尤其是吸引高端金融人才来京发展。

(二)市领导高度重视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市领导高度重视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刘淇书记、郭金龙市长、吉林常务副市长、黎晓宏秘书长多次做出专门批示,要求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明确提出“研究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

(三)北京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地位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
    自2008年6月20日以来,截至2008年12月底,有意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机构达34家,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达1520亿元,其中,已经注册或进入注册程序的18家,注册资金15亿元,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达800亿元。

    在国务院批准的10家产业投资基金中,西部水务等5家产业投资基金已决定在京注册,计划募资总规模700亿元。

    市场调查显示,2008年前三季度,中国大陆地区共有100家企业得到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投资总额接近79.07亿美元。北京地区共有19家企业,共获得18.5亿美元投资,占投资案例和投资额的19%和23.4%,居全国第一。

    从创业投资市场来看,根据市场调查,2008年第三季度全国共发生109个创业投资案例,投资额为7.88亿美元。其中,北京以22个案例和1.83亿美元的绝对优势继续位居第一,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分别占全国的20.2%和23.2%。

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组成起草小组,广泛听取了股权投资机构、学术界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多轮修改,研究制订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2009年1月19日,北京市金融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北京市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新举措,也是市政府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业发展环境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意见》共19条,主要可概括为税收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综合配套服务及行业自律建设等四方面内容。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基金”或“投资基金”。

    根据《意见》,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意见》,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根据《意见》,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意见》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根据《意见》,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根据《意见》,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中明确,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在京开设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京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将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将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根据《意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将有望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北京的优秀上市后备企业将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意见》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意见》还提出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相信《意见》的发布将为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